第五十三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