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