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符合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人防、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市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前,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