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投诉处理等便捷服务;
(二)在醒目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
(三)在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四)及时告知乘客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制客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五)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六)在列车车厢内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七)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八)保持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
(九)在车站配置男、女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十)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十一)设立失物招领场所,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提供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