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段,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