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