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