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土壤污染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