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土壤污染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