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