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在宗教团体的指导下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招生、档案、教学、财务、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宗教院校应当接受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