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