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在巢湖湖体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污染水质。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巢湖管理局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