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