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