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