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