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应当纳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