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和诊疗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许可。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