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