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