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区划第十一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和现实需要,可以将养犬一般管理区调整为重点管理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