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和现实需要,可以将养犬一般管理区调整为重点管理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