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开发区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