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开发区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