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对环境风险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和有关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