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