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资源等自然条件,有规划、有组织地栽种具备耐寒、耐旱、抗盐碱、抗风沙、强滞尘习性的多样性优势生态植物,营造防风固沙林带,培植生态绿地,修复恢复沙漠植被,建设园林、道路林带、园区绿地。

开发区人居环境绿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开发区绿化根据绿地属性参照城市相关绿化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