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五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