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