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或保护区名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划定保护单位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及时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

标识应当载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或者保护区名称、保护范围、公布机关、公布日期、保护责任人、举报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