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受理条件不受理的;
(二)符合许可条件不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审批的;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不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六)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