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南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校核异常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安装、使用和维护,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