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港口设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