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制定的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报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定期组织演练,开展演练评估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