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港口设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