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渗水坑、垃圾场等;

(二)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工业废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