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渗水坑、垃圾场等;(二)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三)排放工业废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