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多个用水环节的企业,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

年取水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监测设施,逐步实现取用水远程监测。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