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坝上地区及坝下洋河、桑干河流域,根据河道来水和湖淖、水库蓄水情况,应当适时通过水库补水、跨流域调水,开展生态补水,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