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