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