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