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