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