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有关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信息。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互联网信息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处置。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协助调查取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