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倡导健康生活,远离毒品。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制止和教育,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戒除毒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