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