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