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条例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