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条例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