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