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和种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