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和种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