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