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未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县(市)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约谈要求落实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